競業禁止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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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禁止條款成立的4個判斷標準

你是受僱醫師曾簽過競業禁止條款嗎?是否想過你所簽的競業禁止條款,有一天會成為轉職的障礙嗎? 或者你是雇主,以為合約內約定競業禁止,就能有效保護你的營業秘密嗎? 請看有效競業禁止條款的4個判斷標準。

2022/10/4 參與台北市中醫師公會法律共學課程,分享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例與心得,謝謝副理事長與蔡主委的指導,內容整理如下。

中醫師競業禁止案例簡述

台中市施姓中醫師在10+年前受聘於西屯區一家中醫診所,與該診所的賴姓負責醫師簽下競業禁止條款,雙方約定離職2年內,不能在賴醫師診所為中心南北10餘公里、東西寬2公里的區域內開業/執業。

不過後來,施醫師在位於該區域邊邊的南屯區開業,賴醫師怒告並索賠1000萬元。

台中高分院認為,競業禁止條款禁止營業的範圍過大並無必要性,且並未給予施醫師合理補償,判決賴醫師敗訴。

案例全文請見: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勞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
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default_AD.aspx

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,須符合4個判斷標準

勞基法小整理,競業禁止約款有效性的判斷標準,應考量下列4個因素

  1. 必要性: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。
  2. 秘密性:勞工的職位/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。
  3. 合理性: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逾合理範疇。
    ✅ 年限:時間最多2年
    ✅ 可涵蓋原雇主實際進行營業活動之區域,不以臺灣境內為限,限制區域範圍是否合理,仍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。
    ✅職業活動:實質認定,看新雇主有沒有競爭關係。
  4. 代償性: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(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)。
    ✅ 月薪不低於50%、足供生活所需、與遵守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相當

以現況來看,滿多醫師所簽合約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有問題啊!!!

個人問題點

  • 本例的中醫師與老闆雖有說是簽委任契約,但法院仍認為雙方實質上屬於僱傭關係。但若被認定為委任合約,僱傭關係不存在時,是否仍符合勞基法的競業禁止要件呢?
  • 以中醫師的工作性質,競業禁止之區域範圍,究竟距離多遠屬於合理呢?

以上資訊整理,是個人根據所讀裁判書與法條含釋內容整理,如有實務問題還請諮詢律師啊!
以上個人問題點,若有法律專家看到,歡迎佛心補充說明。

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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